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4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将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的,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在禁止区域内携犬、游泳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内垂钓的,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十二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中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道德典型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
(三)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修改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应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建设工作,开展社会文明程度评估、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文明礼仪养成教育等活动,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上述行为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款。
(二)将第六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删去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