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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2025年4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综合利用、全程监管、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国家公布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预防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地污泥来源、产量和泥质,结合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

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城市建立跨行政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联防联治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与有关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区域合作,协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促进信息共享。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岗位、责任人和管理措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等内容。

建设单位依法对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和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运输、利用、处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布局,提升处置能力。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采取下列工业固体废物减量措施:

(一)非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的属性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完成前,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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