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二条 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省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保障激励机制,设立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围绕国家、省和本地确立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突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与扬州传统技艺结合紧密的特色工种,举办竞赛活动,推动形成品牌赛事。加强竞赛训练基地、选手梯队和专兼职专家教练团队建设,加快竞赛成果转化。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以本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链为引领,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为导向,培育和引进高技能人才,增强技能潜力和匹配度。
鼓励和支持设立乡村劳模工匠工作站,培养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促进乡村振兴。
鼓励和支持设立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培养传统技艺高技能人才,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项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专门支持,推动传统技艺传承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实施“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拓展贯通领域,完善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等按照规定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在企业间互通互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与编制数字技能、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列入国家职业标准、省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案项目的,给予专门奖励。
第十五条 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路径,推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规定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支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制度,对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职业培训、社保、就业见习和一次性创业等补贴,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参照相应学历报名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活动等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享受待遇。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发布高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
发挥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依法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者对高技能人才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对有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
职业学校的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跨区域参与或者组建技术技能攻关团队,依法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匠等相关评选中的选拔、推荐力度。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业人才库,可以吸纳退休高技能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退休高技能人才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展示高技能人才在支撑“三个名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彰显“扬家匠”品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设立高技能人才兼职辅导员,引导工匠精神进校园,培养中小学生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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