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3)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规定建立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技能培训师资数据库,推进职业技能教学信息化培训与评价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发布高技能人才供需信息,提供智能化匹配推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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