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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

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住宅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协助并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依法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承接查验、物业费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调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

第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考虑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利行使的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住宅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并听取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或者具有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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