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3)
筹备经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
(八)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报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组织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选票、表决票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法律、财会、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进行诚信承诺,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与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共享。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取得备案证明后,可以依法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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