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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住宅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费,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共有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

(二)一年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达到一半;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四)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报酬;

(五)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泄露业主信息;

(七)虚构、篡改、隐匿、销毁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八)拒绝、拖延提供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九)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改选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账簿凭证、业主名册、会议记录、文书档案等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财产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印章、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务,移交后自动解散。

第三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矛盾投诉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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