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数据条例(2)
鼓励、支持个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企业依法开展数据的共享、开放和交易,促进数据跨区域、跨行业高效流通利用。
第十九条 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实施公共数据的统一管理,依法、安全、有序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活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以多元化方式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提高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对运营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运营单位在授权运营域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处理和运营管理,实施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接受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数据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的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组织认为市公共数据平台中已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数据质量问题,或者认为已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异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全市数据权益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数据权益登记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数据权益登记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指导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科学评估反映数据资产价值,稳妥有序推进数据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依据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及时披露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交易运营机制,建设数据交易平台,为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数据服务企业等数据交易参与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鼓励开展场内集中交易,规范引导场外分散交易,完善数据交易的信息披露、审核、备案等配套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数据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个人隐私;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合规体系,引导鼓励交易主体加强数据合规管理,促进数据合规交易,有效预防数据安全风险。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加强数据交易的智能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流通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二十九条 数据流通主体通过合法使用开发数据资源、转让数据权益、经营数据产品获得收益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场景的数据跨境交流合作,在海关、税务、物流等领域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贸易创新融合发展。
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开展数据出境安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章 数据产业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竞争主体、促进技术创新、健全产业生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数据企业成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经济、民生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建设,发挥数据赋能和创新引擎作用,推进科技、金融、人才与数据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数据企业发展,开展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加大人才、金融、财税等政策扶持,依法保护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据企业。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在数据流通交易中提供专业化服务,围绕业务咨询、交易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培育一批数据服务企业,发展数据流通交易新模式新业态。
第三十四条 探索设立数据相关专业服务领域的投资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数据有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引导数据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数据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和机构发展,落实数据产业领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立数据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为数据产业发展给予支持,畅通数据产业全链条,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培育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建设,完善物联网数据产品开发应用产业链,推进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引导建设数据产业基地、特色数据产业园区,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项目、资金、人才、载体等一体化配置,加快数据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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