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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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