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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者整合,消除规划冲突。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协作,实施市场主体间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事项联动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线上、线下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以及缴纳,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

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探索运用税收大数据为市场主体提供纳税申报预填报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提升税费服务便利化。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综合惠企服务平台,归集发布惠企政策,向企业提供政策推送、解读咨询、在线申请、应享未享提醒等便利化服务。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人工智能匹配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开设政策兑现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拨付到位、使用规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企政策落实评价制度,对有关部门惠企政策兑现情况实施跟踪督查。

第三十五条 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各类诉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但是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城市文明有序、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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