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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以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综合诉讼服务平台的运行效能。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协作。

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第三十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公诉、不起诉、抗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其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用好澄清正名、重大事项风险报备等制度机制,推动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履职尽责。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支持、尊重创业创新创优者,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

每年7月5日为淮安企业家日。

第四十三条 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第四十四条 开展国家和省城市主题创建活动应当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让市场主体在创建活动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区域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文化、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与国内外资源的融合,主动对接长三角公共服务优质资源,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开放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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