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机构和单位,开展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和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办理最高时限居留许可、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等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优化交易服务流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功能,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消除隐形市场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推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银担、银保、银税合作力度,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领域。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惠企减税降费政策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或者直接享受;确需申报的,应当简化程序和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禁止将清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加强中介超市建设,国有资金和财政资金项目应当推广网上中介超市应用,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热力、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强化业务协同,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并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
公用企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热力、通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前置条件。推进市政公用业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用户一次申请,限时、同步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热力、通信等业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涉企保证金、分期收缴。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推行保证金线上统一收退。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优化线上线下服务,加强业务协同办理,推行“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服务,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进工业园区、银行网点、社区、村居、楼宇,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业务帮办、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便利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错漏但已承诺按期补正的,登记机关可以容缺登记。
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施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加载到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执业证制度,实现准入后“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实施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属于同一县(区)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机制,依托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实施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第二十六条 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以数字赋能为牵引,建设数字政府,发展智慧生活场景,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构建开放、公平、安全的数字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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