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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传统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荟萃历史文化名人资源,推动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

第四十七条 全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开展涉企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应当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各类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底线,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基础上,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反馈制度,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集中诉求,对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政策规定、管理要求、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可操作的建议方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

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十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反馈机制,发现涉及营商环境的网络舆情,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督促其加强线下整改,及时回应网民关切,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置并反馈结果。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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