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
(2025年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
第三章 深化基层依法治理
第四章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高水平法治成为苏州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县级市、区和镇、街道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等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层法治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将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本区域内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村、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市、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法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任务;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领域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法治督察、评价等法治建设推进机制;
(五)协调处理法治建设其他工作。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专项领域内的法治建设工作。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
第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清单制度。
第七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优化动态调整流程,实现权责清单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第八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九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区域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十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失效前提醒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重大行政协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相关文件、决策、协议、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鼓励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合法性审查目录,对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清单化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推广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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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