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4)
第三十一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报请省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有文物的,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勘查,将地下埋藏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依法报请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布局、高度、体量、建筑风格、色调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
(五)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保护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改变文物古迹周
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五)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历史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应当注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彰显历史文化底蕴、地域文化特色、生产生活智慧和文化艺术成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计划,加大设施配套、住房改造、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技艺、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和街区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扶持,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注重管控商业开发强度,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两汉文化、彭祖文化、红色文化、山水文化、运河文化、苏轼文化、军事文化等徐州特色文化的传承、研究,支持特色民俗、徐州方言、传统技艺、传统美食、历史故事等地方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展示和传播,阐释相关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融入城市更新和现代生活,统筹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探索适应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表达方式,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保护规划,参与老街巷等改造更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彭城七里”徐州城市历史文脉的保护利用,深入挖掘历史内涵,优化功能布局,引导业态调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环境品质,构建城市历史文脉保护传承利用体系,打造纵贯主城区南北文化轴。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彭城七里”徐州城市历史文脉的保护范围,组织编制城市文脉保护建设规划,保护建设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建设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按照保护建设规划依法逐步改造。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线路、景点景区,培育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品牌,深化区域旅游合作,促进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融合发展。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引导扶持政策,调整优化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等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业态布局,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扶持和培育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引入文化艺术机构、大师和名人工作室,植入创新服务机构、共享办公空间等,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与文化、旅游业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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