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3月1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打造“无难事、悉心办”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

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科技城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融合式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以数字赋能为牵引,建设数字政府,发展智慧生活场景,打造开放、有序、健康、安全的数字营商环境。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建设环太湖科创圈、苏锡常都市圈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加大区域内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工作协同,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在项目引入、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创新合作,促进区域间创新协同融合发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及时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引进国际资本,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动产业协作配套,促进产业合作交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鼓励市场主体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通过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企业登记、印章制作、涉税业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以及责任承诺制。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