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十四条 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产业用地储备,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用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服务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
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依法利用低效用地,通过建设高标准厂房载体等方式,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依法改造开发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等服务,支持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依法开展共享用工,优化用工结构,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市场主体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培育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面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等提供便利;通过服务专窗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提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融资权重。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采集、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平台对接成功率,提高融资便利度;健全转贷应急机制,依托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并推广惠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收费透明度,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第二十一条 培育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保障绿色金融业务开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完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等全要素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和其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衔接配套的企业全周期孵化链条,通过提供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体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开展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培育。
畅通专利快速预审通道,发挥预审资源价值,帮助创新主体快速有效保护创新成果。
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工作有效衔接,依法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探索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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