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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鼓励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预警防范以及纠纷应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操作业务培训,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发展数据运营机构、数据经纪人,推进数据交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违规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慎用限产、停产等措施,确需实施的,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纾困解难政策,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市场主体纾困救助机制,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经营困难的,及时进行纾困救助。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融合办理,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依法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办理环节 和申请资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建设政务服务场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机等自助设备,在有条件的银行网点、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机,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多个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为市场主体办事提供线上服务一事一评、线下服务一次一评。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完整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各类公共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类资料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全面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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