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综合惠企服务平台,归集发布惠企政策,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推送、靶向解读、快速兑现等便利化服务。
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四十三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目录管理。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资料。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四条 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协作,实施市场主体间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电、供水、供气等事项联动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线上、线下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以及缴纳,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
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探索运用税收大数据为市场主体提供纳税申报预填报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提升税费服务便利化。
第四十八条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推进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五十条 推进中国(无锡)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健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便利化管理措施,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多元主体在主销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布局公共海外仓,推进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发展。
第五十一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推进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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