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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5年2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产生、收集与贮存

第四章 运输、利用与处置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以及相关污染环境防治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建筑垃圾处理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的要求和处理设施、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用地需求、建设时序等;暂时无法确定设施具体位置的,应当做好规划空间的预留。

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填埋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 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遵守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所:

(一)自然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的区域。

第三章 产生、收集与贮存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垃圾排放限额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并将源头减量措施费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损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机制,降低建筑材料损耗,就地利用可利用资源,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

鼓励在设计、施工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去向等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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