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4)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布装修垃圾收集点的位置以及开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未保持装修垃圾收集点的整洁,或者将装修垃圾交由未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保持装修垃圾收集点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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