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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3)

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年限工作经历的专业课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兼职教师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技术攻关、技艺技能传承等工作。

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

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工作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合作企业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并直接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十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落户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技术技能岗位人员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人员录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和服务体系。职业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并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面向职业学校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德技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产教融合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机制和保障措施,发挥职业教育和产业的综合优势,加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调促进,完善产业、行业、企业、专业、学业、就业联动机制,建设产教融合型城市。

第三十五条 支持以产业园区为基础,围绕重点优势产业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推进实体化运作,发挥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产业提升促进作用。

第三十六条 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水平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组建重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三十七条 支持职业学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建设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发展智库等创新平台。

第三十八条 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

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对职业学校学生、企业职工进行学徒培训。

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学徒制经费支持政策,对开展学徒制培养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四十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等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区域、产业、行业发展动态、企业人才需求、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等各类信息。

第四十一条 支持职业学校聚焦产业链关键技术、核心工艺等,加强与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应当通过协议明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对为项目研发、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和奖励。

职业学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建设发展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用地。

企业、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按照规定足额安排职业教育经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实行财政性经费与职业教育专业大类、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挂钩的差异化拨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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