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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4)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公办职业学校经费标准,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优化整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培养培训等活动。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第四十五条  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净收入可以用于支付直接参与的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具体分配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总量限制。

鼓励职业学校教师面向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转让、咨询等活动。职业学校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合法收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开发创新竞赛的优胜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和管理,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范围。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的质量评价体系,加大行业组织、企业对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权重,并定期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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