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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7)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乘客实际乘车站点补收票款,乘客无法证实起始站点的,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依法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垂直电梯和冷却塔)、区间风井、变电所、电力铁塔、线缆管沟、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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