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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2)

(三)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

(四)设施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设置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批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种类和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期限,设计图和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要求变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由设置人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或不予批准的,由设置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缴纳信息、应征数据等业务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出具检查报告。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更新维护。对出现污浊、破损的招牌设施及时进行清洗、更换。

第二十七条  遇大风、大雪、雷雨灾害性天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应及时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未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设置招牌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日发布的《咸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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