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应急处理要求运行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的,应当要求卫生管理责任人立即关停相关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资料;
(二)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日常卫生检查以及维护记录;
(四)管理维护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五)清洗、消毒记录;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者备案、卫生管理责任人网上填报等形式,掌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情况,并和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纳入传染病监测体系,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随机监督和重点抽检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跨部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检查工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责任人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责任人未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或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情况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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