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
鼓励、支持和推动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品牌建设,增强九华黄精品牌市场竞争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销售冒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挖掘、整理九华黄精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九华黄精传统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九华黄精食药文化。
支持九华黄精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鼓励九华黄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九华黄精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机制,引导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九华黄精产业实践教学基地,培养繁育、种植、管护、加工、科技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人才。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促进九华黄精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有利于九华黄精产业健康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九华黄精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条 对在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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