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5年6月12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改造的,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等,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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