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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分类投放。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商铺、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水库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责任人信息等内容;

(二)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

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居民、村民等担任分类投放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桶边值守、巡回检查,引导居民、村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培训,提高分类投放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安排分类投放指导员的,可以采用奖补等方式予以引导。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签订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规定报送;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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