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3)
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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