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第十二条 设置在地上一、二层且使用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小型经营场所,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灭火器,设置电气线路保护装置,根据需要配备绳索、软梯等逃生器材和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第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增建、改建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 电动车停放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充电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鼓励设置具备火焰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禁止电动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的管理,对违规停放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池为能量来源或者辅助能量来源,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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