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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决议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25年6月26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急救管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等(以下统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中心,是指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挥调度、组织实施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确定,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是指根据规划由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值守备勤、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

(二)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三)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四)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对身份不明的患者进行身份核查认定,开展急救车辆注册登记、路检路查等日常工作,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等;

(二)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保障急救站建设用地;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招聘、待遇等工作;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落实院前医疗急救医保支付政策;

(六)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运送、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执业登记。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九条 市急救中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具体工作,负责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和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县急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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