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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2)

(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

(三)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指挥调度人员、医师、护士、急救车辆驾驶员、急救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急救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参加在岗培训。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医师、一名驾驶员和一名护士或者急救担架员。

第十二条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内科、外科、急救医学;

(二)临床类别非本款前项规定专业的,应当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三)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确定的配置数量和标准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

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实行编号管理,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以及名称,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市、县急救中心应当至少配备一辆急救指挥车。

第十四条 急救车辆由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设立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保证通畅,禁止其他车辆停放;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条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就近在公共区域施划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前两个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不得将急救站、急救车辆出租、出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组织人员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进行现场救治。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化工园区、高速公路等可能引发严重伤害和死亡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适应不同救治类型的人员和物资储备。



第三章 急救管理



第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实行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

急救中心应当设置“120”指挥调度中心,并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应急通信终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急救信息多级共享,车辆人员统一调度。

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急救调度信息与电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与联动,提高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 “120”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及时接听呼救电话,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提供急救指导建议。

第二十一条 急救站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患者,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请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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