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
(二)按照规定设置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四)对住宅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五)保持住宅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对住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通话装置、空气调节装置、断电自动平层装置、运行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确保其正常使用、有效运行;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并确保实时有效应答,住宅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排除故障、实施救援;
(七)住宅电梯临时停用的,及时公示停用原因和相关处理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按照规定安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进入住宅电梯的阻止装置;
(九)住宅电梯轿厢内设置的商业广告播放的声音、亮度要适宜,不得遮挡电梯安全相关信息、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住宅电梯非因维护保养、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限制业主乘用或者擅自停用。
现有在用住宅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
第八条 住宅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住宅电梯;
(二)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住宅电梯层门、轿厢门,长时间阻挡电梯关门;
(三)拆除、损坏住宅电梯各类标志标识、电梯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使用住宅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摩托车(轮椅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五)在住宅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
(六)其他危及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九条 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住宅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实施住宅电梯维护保养,真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二)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一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现住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当场排除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实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报告或者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出维护保养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建成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一小时;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住宅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将检验结论或者评估结论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
(一)因故障发生过安全事故;
(二)因故障频率高或者被多次投诉、影响正常使用;
(三)因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
(四)整机投入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五)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同意,住宅电梯投放商业广告、地下停车场租赁、公共房屋租赁等公共收益,可以优先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等支出。鼓励投保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宅电梯应急备用金,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需要使用应急备用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使用年限达十五年以上住宅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管理和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第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通过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为业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提供支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十三条 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梯智慧监管平台,保证信息真实完整;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在用住宅电梯经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及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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