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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3)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工作依照《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省长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

第三十二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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