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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2)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防止过度劳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制定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合理设置抽成比例,按时足额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考核指标。

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根据情况开展心理疏导。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等。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参保范围。

第二十条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照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进行协商处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甄别恶意投诉,客观公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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