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二号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已经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发挥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创新优势,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更好联动长江经济带、辐射全国,当好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打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和科技创新策源地,推动长三角在科技强国建设中发挥战略支柱作用,成为国际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全球科技创新高地。
二、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应当坚持战略协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强化战略规划和创新政策衔接与联动,跨区域、跨部门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实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坚持高地共建,推进科技平台建设、创新资源共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坚持开放共赢,集聚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塑造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营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坚持成果共享,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省人民政府加强与科技部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事项,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机制。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的工作联动,落实国家和本省相关工作部署,有序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地方金融、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相关工作。
四、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协同培育和支持,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撑引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五、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集中优势资源,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省域中心建设,为长三角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合作,高水平建设国家实验室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有效发挥高能级科创平台作用,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合作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长三角。
六、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聚焦国际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区域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重大需求,共同凝练重大科学问题,推动基础研究合作,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发挥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作用,重点支持长三角创新主体跨区域、跨学科协同开展产业目标导向明确的应用基础研究。
七、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合作,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前沿交叉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带动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牵头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优化企业出题机制,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研任务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
八、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牵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解决制约科技成果区域内转移转化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区域内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市场线上线下互联互通,深化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成果供给、技术需求、服务机构等信息汇聚和共享,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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