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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3)

十九、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二十、本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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