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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建办科〔2025〕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建立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7月17日


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
一、基本要求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决策部署,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城市更新重点任务,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城市(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地区、自治州、盟、县可参照编制。
(三)定位作用
城市更新规划是一定时期内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更新活动,谋划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的规划,是编制和调整详细规划,配置资金和要素,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四)编制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城市更新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四好”建设,让城市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2.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更新规划贯
穿于城市建设、运营和治理全周期,做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发挥稳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重要作用,让城市更宜居、更韧性、更智慧。
3.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在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各环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彰显城市特色风貌,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相得益彰、融为一体。
4.坚持守正创新。科学把握城市发展规律,改革完善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实施的体制机制,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体检先行
坚持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将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工作重点,建立“体检发现问题、更新解决问题、评估更新效果、推动巩固提升”的闭环工作机制。
(六)设计引导
建立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城市设计制度,明确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等不同尺度的设计管理要求,有机融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全过程,引导城市更新项目精准落地实施。
(七)多元参与
建立政府引导,居民、产权人、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实施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作用,通过论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
共建共治共享。
二、规划编制
(一)规划编制实施体系
按照立足长远、统筹全局、一贯到底的要求,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编制实施体系,确保从规划编制到实施落地的一致性。各地可根据实际优化规划编制实施层级。
(二)编制程序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确定的单位组织编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规划期限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 年,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保持一致。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期限结合实际确定。
(四)专项规划内容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申请中央资金、专项债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城市体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深入查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明确城市更新重点和更新对象。
2.规划目标。衔接城市中长期发展需求,确定城市更新五年期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
3.重点任务。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任务和要求。
4.城市设计。提出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形态优化要求,确定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的更新设计原则和视线通廊、特色风貌等城市设计引导要求,明确文化遗产保护、安全韧性等底线管控措施。
5.片区指引。统筹划定若干个城市更新片区,提出指引要求,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更新时序安排。
6.项目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明确项目入库、出库的管理规则,确定项目名称、类型、规模和实施时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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