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3)
(三)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四)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及时按程序取消示范县(市、区)或示范机构称号,且3年内不得申请创建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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