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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2)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地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五、信息管理

(一)平台管理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对接工作,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电子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等。

(二)信息监测

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民政部加强对地方开展项目的全链条督促指导,构建线上异常交易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核验等方式,对异常交易进行预警,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中央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评估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时间,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结果。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予以纠正并视情与其解除委托关系,依法追究责任。

(三)服务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要组织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相关诚信承诺书,对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的,要及时取消其参加项目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强化过程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按季度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民政部、财政部要综合“民政通”相关数据、各地自评自查结果等,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项目设计、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三)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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