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将停车场实时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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