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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4)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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