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3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已经2025年6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是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文化和旅游部法制机构是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五)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六)认为文化和旅游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七)认为文化和旅游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八)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履行法定职责,文化和旅游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九)认为文化和旅游部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十)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一)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管辖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文化和旅游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第十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文化和旅游部是被申请人;文化和旅游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文化和旅游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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