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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管理职责的,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起草或者几个单位共同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制定前评估,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规性评估。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不受征求意见时间限制: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专家论证。论证过程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主体应当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由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讨论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函;

(二)送审稿、注释稿;

(三)起草说明;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五)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六)评估论证情况,包括制定前评估、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材料;

(七)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八)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九)起草单位集体研究讨论材料;

(十)依据目录及全文;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不齐或者有瑕疵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通知起草单位限期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规范性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有关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时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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