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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8)
  在职业伤害保障费率和待遇水平等进行调整时,开展专项测算分析,支持政策决策,评估风险与效率。
  第六十二条 人社部门、税务机关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信息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各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但其中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及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待遇保障规定除外。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规程施行后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施行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修订前的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试点运行情况,适时对规程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1.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费缴费申报表
  2.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申请超期说明
  3.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表
  4.职业伤害保障死亡待遇申请表
  5.待遇申请表申报说明
  6.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垫付情况说明
  7.知情同意确认书
  8.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
  9.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10.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1.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12.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
  13.职业伤害保障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
  14.职业伤害保障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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