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2)
第十五条 人员、车辆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急救、工程抢修等紧急事由需要入出商务合作区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对人员在商务合作区内办理出入境证件以及相关手续提供必要便利。
第十八条 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为有关部门执法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和在商务合作区开展执法工作给予协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停留期限,自进入商务合作区次日零时起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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