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5)
(3)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两家小微企业由多名归国科研人员创立,旨在推动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在2024年“国家宪法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促成该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一揽子化解。该案的审理释放了人民法院关注民营创新型企业,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8.汇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恒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诉争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益,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基本案情
恒某公司系第39744963号“DataFocus”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汇某公司认为诉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域名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DataFocus”商标等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当事人合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受保护。域名属于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域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益,只有当该域名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才能将该域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一定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如果域名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构成类似,并且标识近似,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过汇某公司的广泛宣传使用,“datafocus.ai”域名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诉争商标使用在与汇某公司“datafocus.ai”提供的数据分析及软件应用类似的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相关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汇某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
此外,诉争商标与汇某公司在先使用商标“DataFocus”的英文字母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汇某公司“DataFocus”软件提供的数据分析、软件应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在汇某公司的在先使用商标“DataFocus”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服务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汇某公司的在先使用商标,未进行合理避让,仍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主观上难言正当,且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互联网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其良好商誉和品牌知名度往往会快速积累到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中,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对企业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但企业也会遭遇域名或者在先使用商标被“抢夺”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域名能够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益获得保护,并依法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汇某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以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汇某公司在先使用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民事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品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五、保护民企名誉权
9.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测评人发布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基本案情
江某是一名拥有10万多粉丝量的某社交平台加V用户,账号认证为“数码博主”。2021年2月至5月,江某在未实际进行测试的情况下,以选择性拼接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或未经测评自行杜撰等方式发布关于某终端公司电子产品的测评信息,并使用“圾皇”“垃圾”等词汇对该公司发布的电子产品等进行嘲讽、贬损性评价。某终端公司认为,江某发布的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判令江某立即删除案涉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作为一名“数码博主”,江某发表的原创评论并无客观依据,其本人并未对其言论所涉某终端公司产品进行过实际的测评或者体验,也未经合理查证;且言论明显超过合理评价原则,系以贬损他人为目的进行的恶意评论。同时,江某在转载信息时亦未尽到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而是选择性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篡改原文内容,主观恶意明显。其通过自行杜撰及拼接转载的方式发布的测评信息侵害了某终端公司的名誉权。判决:江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典型意义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测评人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测试对特定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但测评人发表的言论应基于其真实的测评结果,并对转载的信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虚假的测评信息错误引导舆论,侵害生产者、经营者的名誉权,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判决测评博主对虚假测评言论承担侵权责任,对规制网络虚假测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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