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第一批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商会”促推企业拖欠货款纠纷源头化解
案例二: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公司增资纠纷调解案——商会调解妥善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
案例三: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化解大额、复杂工程合同纠纷
案例四: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第三方加入调解实质化解涉企商事纠纷
案例五:供货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调解案——“示范调解”促推建筑行业上下游纠纷一揽子化解
案例六:某新材料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会专业评估促推高科技企业纠纷妥善化解
案例七:某科技公司与某垃圾场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会调解助力维系企业长期商业合作
案例八:某装饰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事调解快速化解拖欠工程款纠纷
案例九:某工艺品公司与杨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法院+商会”促推纠纷高效化解
案例十:某电气设备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促推涉企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化解
案例一(入库编号:D2025-161-1-084-274)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商会”促推企业拖欠货款纠纷源头化解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承接的某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总价款3000万元。某建材公司陆续供应全部混凝土后,某建筑公司经催告后仍欠付某建材公司尾款240余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某建材公司急于回笼资金,但考虑到与某建筑公司多年合作关系及诉讼可能造成的征信或企业记录等影响,双方暂处于僵持阶段,未提起诉讼。在法院联合商会开展的“访千企、解难题”活动中,某建材公司提出咨询,在了解基本案情及当事人顾虑后,法院与商会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指派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一是配备调解力量。为高效化解纠纷,商会调解组织选派具备企业工作经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充分了解案情,明确争议焦点。同时,法院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二是释法明理,充分沟通。调解之初,某建材公司对调解效果持观望态度,某建筑公司认为调解即诉讼,存在消极抵触情绪。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搜集类案数据,以图表形式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进行对比分析,耐心解释,向双方释明调解的好处,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一方面节约了解纷成本,另一方面也不会对企业经营及征信造成负面影响,增强了某建材公司的调解信心,打消了某建筑公司的经营顾虑。三是“背靠背”调解,协助破冰。调解员利用既往企业工作经验,深挖案件背景,多次约谈两方公司负责人,情、理、法多管齐下进行沟通。调解员了解到某建筑公司并非恶意拖延支付,而是因为其经营遇到资金困难,且某建材公司供应的少部分混凝土确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加之双方前期谈判存在误会,多重原因导致拖欠货款。而某建材公司较长时间未起诉也是考虑到某建筑公司的实际困难和双方多年合作基础。经耐心引导,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调解过程中,某建材公司主张违约金,但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及某建材公司主张的标准过高。对此,调解员在听取指导法官专业意见后,向某建材公司建议,因双方均认可部分混凝土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其可以考虑降低货款及违约金数额。经多轮沟通,双方化解了误会,均作出让步,最终签订调解协议,某建材公司下调货款本金金额并放弃一部分违约金,某建筑公司按期支付,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基于商业考量,不愿意主动寻求通过诉讼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导致争议长期处于“僵持”状态。法院联合商会开展普法调研过程中,及时发现该矛盾纠纷,并积极引导企业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会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及时介入,并选派具备企业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深挖矛盾根源,量身制定调解方案,为企业提供诉讼程序和调解流程的利弊对比分析,指出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可能解纷周期较长,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不仅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可能伤了和气,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从而引导双方当事人主动协商。同时,调解员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现状,提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高效共赢谈判思路,引导企业打消顾虑、破冰言和、达成共识,促成涉企纠纷尽早、尽小、实质性化解,不仅做到案结事了,也利于双方未来继续合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案例二(入库编号:D2025-161-1-494-012)
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公司增资纠纷调解案——商会调解妥善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案外人与某研究院等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同时,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案外人有权要求某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上述协议签署后,案外人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额实缴出资。2017年1月,某投资公司以4300余万元价格(转让价款包括股权溢价款)从案外人处受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经两年多交涉未果,2024年8月向商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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