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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2)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收到材料后,详细了解双方对纠纷的处理意见。投资公司认为股权回购条件已经成就,要求某研究院立即履行义务;某研究院表示回购股权属于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进行重大投资,依法要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为此,调解员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本案股权回购无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且,本案调解行为无损第三方利益,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高效化解本案纠纷,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均同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经多次深入沟通后,双方对《增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对此,调解员指出,根据《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某研究院应当赔偿投资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中介费、诉讼费、差旅费。调解员在充分释法说理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投资公司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某研究院作为回购义务人同意履行标的股权的回购义务,根据《补充协议》关于回购价格的约定支付4952.66万元股权回购价款,并由某研究院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律师代理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协议含有对赌协议成分。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调解此类纠纷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在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专业优势,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既满足民营企业快速化解纠纷的实际需求,降低企业解纷成本,也促成企业互谅互让,实现纠纷最优解。

案例三(入库编号:D2025-714-1-115-005)

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化解大额、复杂工程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降水、喷锚施工承包合同》《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房地产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建设工程。但截至合同到期,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公司约109万元工程款(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为此,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随即对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着手准备调解工作。调解员经了解,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法律问题较多,既与宏观市场情况有关,又涉及众多农民工切身利益,需仔细分析,妥善处理,防止引发系列衍生问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消除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为下一步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调解员在耐心听取工程公司代表朱某讲述后,对其面临的巨大经济压力和亲朋好友工资未交付的人情压力表示理解,并与朱某比较分析了诉讼方式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利弊,使工程公司对调解工作有了一定的期待。之后,调解员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沟通,了解到房地产公司认为工程公司存在未交付部分施工资料,无法验收工程质量,不具备结算条件的情况,同时了解到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理想,其不想“官司缠身”。基于此,调解员向房地产公司详细介绍调解优势,房地产公司同意通过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较多,需要对双方争议的结算价格等问题逐一核对,精准计算。调解员经与双方沟通,梳理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工程公司实际工程量是多少;二是应付工程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围绕以上争议焦点,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后,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

第一次调解时,调解员着重围绕工程公司实际工程量这一问题组织双方交换意见。工程公司表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房地产公司对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有异议,包括工程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在结算时扣除相关款项;工程公司未交付部分施工资料,无法验收工程质量,无法结算;工程合同中部分未盖章,对签字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有异议。对此,调解员进行了专业分析计算。关于工程的质量问题,调解员向房地产公司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决定不再主张工程质量的问题。关于工程量的计算问题,调解员提出,双方通常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量,但本案另行委托第三方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并涉及鉴定费用。为此,调解员组织双方就结算所需的材料进行了磋商,商定工程公司于一周内提供基坑止水帷幕堵漏工程竣工图、专项施工方案、原材料合格证以及结算资料、工程资料后,再组织双方据此确定工程量。至此,双方就工程量的确定方式初步达成一致。

第二次调解时,调解员组织双方按照第一次调解达成的方式确定工程量。工程公司备齐了上述材料并提交给房地产公司核对。对此,房地产公司表示,对工程公司出示的资料无异议,但存在两点意见:一是一些材料上缺乏监理签字。对该工程量有异议;二是对工程公司主张的部分工程款有异议。工程公司则提出监理未能签字的责任在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的工程费用系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不存在争议。此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调解陷入僵局。工程公司认为自己准备了大量材料后房地产公司依旧故意找借口拒不支付工程款,缺乏调解的诚意,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为尽快解决分歧,调解员耐心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一方面,向房地产公司再次释明调解具有保密性的特点,调解解决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公司的社会信誉度。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优先保障,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公司再三考虑后同意与工程公司继续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向工程公司分析了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现状,经耐心疏导工程公司同意就工程款金额作出让步。至此,调解员结合双方的矛盾焦点和心理预期,提前拟定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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